试论述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admin2022-03-17  24

问题 试论述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选项

答案要划清本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取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经验和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教唆犯罪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出于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无论被教唆者原来有无犯罪意图;教唆犯罪是出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不要求在犯罪方法上予以传授或提示。 (4)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不同。由于本罪是独立的罪名,因此无论行为人传授了多少犯罪方法,实施了几次传授行为,只能以一罪论处;而教唆犯罪是根据其教唆罪名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无论其教唆的对象是一人还是数人,都应数罪并罚。 (5)共犯的成立不同。本罪是独立的罪名,传授人与被传授人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而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6)犯罪的停止形态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行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没有未遂,且不要求被传授人接受、学会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利用该方法去实施某种犯罪;教唆犯罪则不具有独立性,被教唆人的犯罪若停留在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状态,教唆犯应负未遂责任,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教唆犯也就承担既遂责任。 (7)定罪量刑及其依据不同。本罪具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依照《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依情节不同具有三个幅度的法定刑;教唆犯的罪名依教唆犯罪的性质而确定,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分别按主犯、从犯及所教唆之罪的法定刑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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