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各1000股,现其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就此,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律的是( )。

admin2014-02-08  31

问题 张甲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各1000股,现其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就此,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律的是(    )。

选项 A、两种股票转让均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B、两种股票均应采取背书方式进行转让
C、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股票转让给乙股份有限公司
D、如果张甲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则其转让股票的时间不受任何限制

答案1

解析 本题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问题。依《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故A选项正确。依《公司法》第145条第1款、第146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故C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故若张甲虽不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如其为公司的发起人,则其转让股票亦受时间限制。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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