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0日,刘某投保5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故意将自己68岁写成64岁,并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6月10日,刘某因车祸死亡,该保险公司?

admin2009-04-14  31

问题 1999年5月20日,刘某投保5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故意将自己68岁写成64岁,并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6月10日,刘某因车祸死亡,该保险公司?

选项 A、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与之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B、可以上述理由与之解除合同,在扣除于续费之后,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保险合同
D、该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4

解析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题中保险合同已经超过2年,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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