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7)

admin2021-05-28  24

问题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7)

选项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而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民诉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到期未归还借款的甲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属于一个原告对两个被告的情形。因此,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排除B。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既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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