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89题)

admin2014-02-27  33

问题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89题)

选项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区别是前者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后者由合法的职权行为引起。《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去掉了“违法”。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上,由以往的单一违法归责原则转变为违法和结果归责的多元归责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了“广义的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规则,也包括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明显不当以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情形;二是在行政赔偿责任均为违法归责之外,对部分刑事司法赔偿(如错捕、错判)采用了结果归责。《国家赔偿法》去掉了“违法”二字,并不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完全放弃了违法原则,因为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中仍然大量使用“违法”、“非法”表述,仅仅是在刑事赔偿中适用部分的结果责任。国家赔偿以过错归责为原则,这与合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补偿有本质上的区别。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国家赔偿仍然是以违法归责为一般,以结果归责为例外,这与国家补偿的合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失补偿有明显区别。
    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在驾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及模特衣物撞坏,从“追捕”、“躲闪”、“不慎”,我们可以判断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对于合法行为造成公民损失时,国家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因此AD两项“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表述是错误的。而选项C认为该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按照行政补偿解决,是正确的。
    选项B,前部分“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正确的,但后部分的原因阐述错误。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在于公安人员属合法行使职权,对于李某的损失属于国家补偿责任范畴。而非公安人员的行为是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此外在本案中,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符合岗位因素、名义因素、目的因素、职责权限因素和命令因素,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的关键点在于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考生只要能认定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并且是职务行为,则可轻松地找出正确答案。再次提醒考生注意对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2007年司法考试已经考了两道与此相关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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