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何种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admin2013-05-03  38

问题 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何种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选项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须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B,C

解析 参见《刑诉解释》第117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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