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dmin2013-05-03  35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  
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旧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   
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

答案A,C

解析 所谓缺席判决,在我国是指被告在审理中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或者原告在被反诉或者不准撤诉的情况下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因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故本题答案说法错误的是A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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