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价值取向。

admin2021-01-18  20

问题 论法律的价值取向。

选项

答案价值体系又称价值系统。有的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个人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目标或价值观念,但是,法的价值体系并不是社会中每个人所持有的价值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即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并通过国家执法和司法权的行使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威性价值系统。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法的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而不论那些支持或论证这一价值体系的人们在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由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具有三种基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因此,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着三个子系统: ①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基础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②形式价值系统,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 ③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明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 以法的目的价值为基础,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之间是相瓦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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