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

admin2020-09-24  41

问题 案情: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问题:
行政诉讼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选项

答案可以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本案中为李某)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第三人(本案中为建设单位)无异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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