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8年1月,丙退出合伙企业。2008年12月,丁加入合伙企业。2009年5月,甲、乙、丁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admin2014-04-28  29

问题 2007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8年1月,丙退出合伙企业。2008年12月,丁加入合伙企业。2009年5月,甲、乙、丁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选项 A、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D、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项中认为丁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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