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选38)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dmin2019-03-20  22

问题 (2008年单选38)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选项 A、权利人申请仲裁
B、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义务人被宣告死亡
D、当事人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申请仲裁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选A项。《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根据上述规定,B、D项表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故不选B、D项。C项表述的情形无法确定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但如果义务人被宣告死亡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总之,不选C项。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关键在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都属于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都受当事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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