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dmin2014-01-15  19

问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或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互相干涉
B、甲和乙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转让
C、甲等四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D、甲等四人均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A,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l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男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此可知,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昕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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