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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入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入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3-12-28
30
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入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答案
B
解析
合伙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伙契约,二是合伙企业(均可简称为合伙)。在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不涉及民事主体的问题;而英美法系强调合伙的组织实体性质,合伙一般是指合伙企业。在我国,通说认为合伙包含着两层含义:既可以指合伙契约,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又可以指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选项涉及合伙契约的分类。合伙契约属于民事合同。从《民法通则》第3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见,根据签订合伙契约的主体不同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又称合伙型联营),这是我国独有的分类。《合伙企业法》颁布后,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得到承认,合伙型的法人联营已经没有太大理论和实践价值,考生只要了解有这个分类即可。此外,根据有无书面协议,合伙契约还可分为书面合伙与事实合伙。书面合伙的合伙人之间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而事实合伙,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题讲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经过工商登记,得到法律承认,故不存在事实合伙的问题,A选项错误。
C选项涉及英美法系对合伙的分类。在英美法系,合伙的含义就是合伙企业,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也采用了此种分类方法,即以合伙企业中是否存在有限合伙人为标准,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出资额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该法第57条规定的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上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普通合伙始终是普通合伙,而题中是有限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然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C选项错误。
D选项涉及大陆法系对合伙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合伙本来就是作为一种契约来规范的。以是否存在隐名合伙人为标准,将合伙企业分为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所谓显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合伙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对他方经营的合伙进行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法律目前还不承认隐名合伙,认为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优先接受合伙份额转让的权利。
对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关系,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是一回事,仅是不同法系的称谓不同而已。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是两种合伙形式,不能混同。我们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尽管在很多方面相类似,但存在很大的差异,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即在于,有限合伙属于合伙企业。具有公开性;而隐名合伙属于私人契约,具有隐蔽性。有限合伙须经登记才能成立;而隐名合伙不须登记,仅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能成立。在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上,必须写明每一个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并分别表明其称谓(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按其责任的无限或有限,对债权人直接负责;而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隐名合伙人对显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据此,题干中有限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并在此事项上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同样不属于隐名合伙,因此D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l款,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但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时,为了保护第三人对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信赖利益,法律明确规定此时有限合伙人不再是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有限合伙人即构成表见代理,成为表见普通合伙人。故B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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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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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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