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国有企业因经济不景气,生产的产品滞销而导致资金困难,到2002年1月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国有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经审理后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问以下清算组的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dmin2009-03-14  43

问题 北京某国有企业因经济不景气,生产的产品滞销而导致资金困难,到2002年1月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国有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经审理后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问以下清算组的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 A、清算组发现北京食品加工厂尚欠该国有企业50万元,遂向食品加工厂提出偿还的请求
B、该国有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提出抵销彼此债务,清算组认为该抵销符合法定条件故同意抵销
C、在清算时,清算组认为原债权人会议主席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D、清算组执行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该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

答案4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选项A、B、D分别符合第(三)、(四)、(六)项规定。而清算组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据该规定的第39条第2款规定和第42条,只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才有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故选项C中清算组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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