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

admin2018-05-02  41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则甲对丙是否负违约责任?
    (2)乙对房屋是否有所有权?如果该别墅在乙居住期间因意外事件被焚毁,乙是否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选项

答案(1)甲无须对丙承担责任。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影响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丙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给丙,所以甲已经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 (2)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是根据合同占有房屋。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没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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