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或法律行为是( )。

admin2014-11-07  46

问题 不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或法律行为是(       )。

选项 A、抵押权
B、留置权
C、动产质权
D、先占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移转抵押物的占有,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成立的前提就是留置权人已占有留置物,留置权以占有为生效要件。选项B错误。该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质权以占有为生效要件。选项C错误。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可见,先占也要以占有为生效要件。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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