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住二楼,忘带钥匙,遂上三楼找张某想办法,问张某有无粗绳。张某找到粗绳一条,经试验很结实,即将李某吊往二楼,不料该粗绳突断,李某坠楼,两腿俱断。李某起诉张某,法院应否判张某赔偿?
李某住二楼,忘带钥匙,遂上三楼找张某想办法,问张某有无粗绳。张某找到粗绳一条,经试验很结实,即将李某吊往二楼,不料该粗绳突断,李某坠楼,两腿俱断。李某起诉张某,法院应否判张某赔偿?
admin
2011-11-07
28
问题
李某住二楼,忘带钥匙,遂上三楼找张某想办法,问张某有无粗绳。张某找到粗绳一条,经试验很结实,即将李某吊往二楼,不料该粗绳突断,李某坠楼,两腿俱断。李某起诉张某,法院应否判张某赔偿?
选项
A、不应该,张某轻过失免责
B、应该,张某有过错
C、法律无规定,驳回李某起诉
D、李某自甘冒险,损失自负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文是第406条第1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张某有类似于受托人的身份,其无重大过失,应当免责。无偿合同轻过失免责是一般规定。D项文不对题,予以排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g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l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
简述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港商陈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提起公诉,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陈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
高某(16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高某提出委托一名律师的请求,并且要求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
李某,男,40岁,已婚。李某长期与孙某通奸,为达到与孙某结婚的目的,李某经常殴打其妻张某,张某不堪忍受,喝药自杀。李某与张某17岁的儿子李力,委托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控告父亲李某虐待母亲张某,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14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4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①第1号房屋价值3
随机试题
darkandsmoky
患者,女性,40岁,进行性背部疼痛。全身消瘦乏力1年。检查:第6胸椎后突畸形,局部有压痛及叩痛;X线检查示胸椎6、7间隙变窄,上下缘模糊;红细胞沉降率第一小时末为60mm。临床诊断为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的管理主要是从()方面进行。
下列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是()
下面不属于有规则游戏的是()。
潜伏需求是指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强烈的需求,而现有产品或服务又无法使之满足的一种需求状况。根据上述定义,以下最能体现“潜伏需求”的是:
Happyhoursarenotnecessarilyhappy,nordotheylastforanhour,buttheyhavebecomeapartoftheritualoftheofficewor
Internet协议第4版(IPv4)为整个Internet提供了基本的通信机制,但随着应用的发展,迫切需要对IPv4进行更新,新一代的IP协议已被正式命名为IPv6。在IPv6中,每个地址有(1)个八位组,为方便网络管理人员阅读、管理,采用(2)进制加冒
在窗体上画一个名为Checkl的复选框,如果在窗体启动事件中编写语句”Checkl.Enabled=False”,则运行后复选框的状态为()。
To______thestructuralimbalancesinthebudget,andalsointheeconomytheAdministrationhasgivenitssupporttoaconstitu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