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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l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l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admin
2017-04-04
31
问题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l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年试卷四第2题)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四个罪区别的关键就是受贿者的身份。如果受贿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则这两罪分别为受贿罪和行贿罪;反之则为另外两个罪。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由于他们经常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这些工作责任重大,也极易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此进行了立法解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本案中,黄某和李某试图骗取征地补偿款,但村长受贿后所做的事情是将荒山出租给李某。这件事既不是“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也不是“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所以村长是在处理村民自治事务时受贿的,其此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陷阱点拨:有些考生认为村长的行为是关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的。这是审题不严谨的表现。村长的行为是出租本村的荒山,这个荒山未来可能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有关,但目前还无关。村长也不是在管理和发放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所以,村长是在处理村民自治事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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