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陈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提起公诉,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陈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

admin2017-05-25  39

问题 港商陈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提起公诉,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陈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陈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处理决定,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问题: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选项

答案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理由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这一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这一原则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排除了来自于社会的其他不正当干涉,保障了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权威性。保证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其次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还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得以形成的根本前提,从而为准确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由行政机关影响审判结果,破坏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2)《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实行两审终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既可以及时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其次,既方便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意见,使二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违背了两审终审制,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落空。(3)法庭审判最后阶段应为评议和宣判。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的是合议庭的任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以及执行方法,或者免除刑罚作出判决。对于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关经济赔偿问题,一般也同时作出处理。《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14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故合议庭在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做法使合议庭开庭审理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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