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9题)

admin2014-12-04  20

问题 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9题)

选项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A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争议案件,不设答辩程序,也不设开庭审理程序,也就没有开庭审理的调查与辩论问题,法院只进行申报权利的形式审查,因此B项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由此可知,申报权利的审查可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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