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2007年试卷三第62题)

admin2012-12-10  23

问题 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2007年试卷三第62题)

选项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梁”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题中。选项A的“红旗”注册在油漆商品上,没有《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标志,能够获得注册。选项B中“敌尔蚊”描述了驱蚊商品的基本功能,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不能申请注册,应被驳回。选项C中“光明”并非表示灯泡功能、用途的“照明”,可以注册在灯泡商品上。选项D中“红高粱”直接表示了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的主要原料,也不能注册在该类商品上,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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