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3题)

admin2012-12-10  35

问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3题)

选项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相反的,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从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就属于他的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2)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了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赠与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而遗赠扶养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遗赠扶养协议还不同于遗赠,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赠与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双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只是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实现具有阶段性,即扶养人的义务是自扶养协议生效时即生效的,但是,遗赠的内容只有等受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实现。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可见,生养死葬的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并非条件,甲乙之间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据此,A项错误。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B项错误。另外,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受扶养人的义务是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扶养人的义务就是在受扶养人生前扶养受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后安葬受扶养人。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中,作为扶养人的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对此,甲可以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是选项A中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考生应熟记两者之间的区别,尤其是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的履行与否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要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乙对甲生养死葬属于一种义务,而不是条件,所以不能选择选项A很多考生不明白两者的区别,从而错选了选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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