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44题)

admin2015-05-18  18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44题)

选项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答案C

解析 关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可知,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第一,非诉案件,即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第二,诉讼案件,即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特别程序中是指选民资格案件。因此,选项A错误。注意,《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所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并非完全是非诉案件,也有诉讼案件。
    关于特殊程序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知,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选民本人,也可以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选项B错误。
    关于特殊程序的审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级均为一审终审。因此,选项C正确。
    关于特殊程序的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组织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一般情形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特殊情形采用合议制,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论采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均不得参与案件的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认为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即存在陪审员参与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例外,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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