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收到要求宣布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申请之后,下列主体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9月2日,法院宣告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在登记清算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发现了以下几笔较为特殊的债务。其中哪些要求是不合法的?( )

admin2013-06-09  27

问题 在法院收到要求宣布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申请之后,下列主体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9月2日,法院宣告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在登记清算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发现了以下几笔较为特殊的债务。其中哪些要求是不合法的?(    )

选项 A、甜蜜儿童食品公司曾有一台食品加工机借给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1日因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操作不慎而完全损毁。该设备价值20万元。甜蜜儿童食品公司要求行使取回权,请求受偿全部20万元价款
B、幸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欠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务50万元,于2007年9月3日受让了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拖欠美满集团的债务45万元,现要求抵销45万元,仅偿还5万元
C、光明刀具厂距甲市非常遥远,为参加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支出代表人员差旅费、路费等费用合计3万元,要求列入破产费用获得清偿
D、2007年7月12日,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固违规经营被市工商局处以罚金日万元,至今尚未缴纳。甲市工商局要求在偿还债务前先行支付

答案1,2,4,8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加工机原本属于可请求取回的范围,但已于破产宣告前灭失,转化为甜蜜儿童食品公司对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债权20万元,不再属于取回权的应用范畴。因而甜蜜儿童食品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B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法律禁止在本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赋予债权人以抵销权,这是因为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行使本企业的债权,请求幸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偿还50万元债务,但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欠美满集团的45万元债务却必须参与破产分配后按法定顺序和比例清偿,最后极有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在此情况下,若允许幸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抵销权,无疑是使美满集团获益,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支持。C项:《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了三类破产费用,但井未包含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一项。这是为了防止部分债权人滥用此机会加重破产人的债务负担,督促其衡量实际情况,采用最合理的措施参与破产分配。D项: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科处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如在破产宣告时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财产已属全体债权人所有,如果执行了对原破产人的处罚就等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处罚,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本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7q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