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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
admin
2014-02-27
38
问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卷二—97,任)
选项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却认为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而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作出改变决定的乙县政府。
被告是乙县政府,则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中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确定了是中院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甲市中级人民院,所以本题选D选项。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但本题只要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本题的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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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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