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dmin2014-02-08  26

问题 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属于综合题,重点考察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和刑法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具有两个要素: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当然,这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而且,这种控制支配地位也不以持续的状态为必要,即使一时的控制与支配,也构成占有。占有的意思是必要的,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在本案中,电动自行车仍然由店主占有,因此甲不构成侵占罪。即使承认甲也对电动自行车的占有,但甲只是占有辅助者,其对自行车的侵犯仍然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诈骗与盗窃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所谓处分财产,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仅仅使其对财产状态“弛缓”时,还不能认定存在处分行为。本案中店主只是让甲照看一下店,并没有将财物处分给甲,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本案的甲显然不属于该罪的主体。因此,选项D错误。本案认定为盗窃罪还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就是盗窃罪是否要求“秘密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从构成要件上看,法条并没有要求“秘密性”;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只是要求“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并没有要求行为在客观上是秘密的。实际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反对将“秘密性”纳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由此可知,本案的公开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法律上和理论上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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