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判决并生效,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合同标的物系丙委托甲保管,并主张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09-09-27  37

问题 甲与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判决并生效,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合同标的物系丙委托甲保管,并主张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丙可以口头方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B、法院收到丙的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C、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丙驳回异议
D、执行法院对丙的异议作出处理后,丙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成立或不成立都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故A、C项错误,B项正确。丙主张其与甲之间存在保管关系,且主张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与原判决无关的异议,因此应当向法院另行起诉。这要区别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反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见,不服此种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复议。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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