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四川.2008.3.80)

admin2016-05-05  29

问题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四川.2008.3.80)

选项 A、必要共同原告中一人或数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共同原告的承认,才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
B、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
D、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答案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B项的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由此,C项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因此不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故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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