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恋人,2005年甲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与父母同住。2015年,乙和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出售房屋,并偷出房本、甲的身份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不知以上情况,但购房时没有去实地考察下就购买了。现在丙向法院请求判令甲搬离

admin2022-09-19  48

问题 甲乙是恋人,2005年甲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与父母同住。2015年,乙和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出售房屋,并偷出房本、甲的身份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不知以上情况,但购房时没有去实地考察下就购买了。现在丙向法院请求判令甲搬离房屋。[北大2017年研]
    问: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选项

答案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1)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乙伪造授权委托书,没有得到甲的授权,构成无权代理。丙虽然不知道上述情况,但由于是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丙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 (2)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代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无效。 (3)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房屋买卖合同若未得到甲的追认,则合同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丙无权请求甲搬离房屋,只能请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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