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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1年,宁某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为由,以许诺高收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8.29亿元。事实上,宁某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到期后集资款无法返还
2006—2011年,宁某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为由,以许诺高收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8.29亿元。事实上,宁某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到期后集资款无法返还
admin
2019-08-01
27
问题
2006—2011年,宁某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为由,以许诺高收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8.29亿元。事实上,宁某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到期后集资款无法返还,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宁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集资诈骗罪
B、贷款诈骗罪
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骗取贷款罪
答案
A
解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本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本题中,宁某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筹集资金,但集资后并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宁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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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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