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陈某两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新金桥物流公司某某(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民营公司)仓库,利用费某担任该公司保安负责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进入仓库内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产品。陈某、费某的行为构成( )

admin2019-08-01  32

问题 2012年5月3日,陈某两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新金桥物流公司某某(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民营公司)仓库,利用费某担任该公司保安负责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进入仓库内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产品。陈某、费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C

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均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本题中,陈某与费某勾结,利用费某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费某公司仓库的产品窃取,非法占为己有。陈某、费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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