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

admin2014-02-08  19

问题 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

选项 A、二审追加共同原告甲,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作出终审判决
B、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C、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D、在一审法院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不准当事人对调解书上诉。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是终审判决,如果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第一次参与诉讼是在二审且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则剥夺了其上诉权,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度,A当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二审终审,这是二审终审制度的一般规定,但是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诉的问题,这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而不是对其的违反。B不当选。两审终审知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在特别程序中实行的都是一审终审,C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则可以申请再审,所以D项并不违反两审终审制度,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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