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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中山大学2009年研]
论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中山大学2009年研]
admin
2022-09-19
38
问题
论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中山大学2009年研]
选项
答案
(1)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①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取得某物的权利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②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物权的取得和消灭包含在广义的物权变更中。狭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不发生变化,只是物权的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如甲乙二人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两人协商变更各自的份额。此处的物权变更仅指狭义的物权变更。 ③物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从此不复存在。如甲的房屋因火灾被彻底烧毁,此时,甲针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绝对消灭,因为它已不复存在。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依然存在,只是物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对原权利人而言,这就是所谓物权的“消灭”了。这一规定主要涉及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2)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需要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来明示物权变动。我国民法上对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定如下: ①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维护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b.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这一情况下,物权变动可不经公示发生,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能进行处分。 ②公信原则是指对信赖令人推测物权存在的外观表象(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的信赖人,即使在该外观表象并不随着实质权利而为空虚存在的情形下,也保护该信赖之原则。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则推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为该动产的权利人,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b.行为人基于善意,以及对公示的信赖为一定行为,则法律保护该行为,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有利于避免因公示原则,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有利于保护免受不测的损害。能够起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但有时不免会削弱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对于物权的变动,应采取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并分别赋予其公信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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