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

admin2015-04-24  49

问题 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013年试卷二第49题)

选项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据此,因查封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B选项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对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何谓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现为第36条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据此,直接损失的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仅包括上述列举的范围。本案中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和误工损失2000元,均不属于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A、D选项错误,不应选。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只有侵害公民人身权,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属于执行偿还债款的法律文书错误,只会侵犯杜某的财产权,而不可能侵犯其人身权,因而不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故C选项错误,不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CC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