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来勤诉确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7年3月,李来勤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确山县工业园区建设加油站。当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确山县住建局”)发现后,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规定,先后于2007

admin2022-10-24  47

问题                                                                                                                               李来勤诉确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7年3月,李来勤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确山县工业园区建设加油站。当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确山县住建局”)发现后,根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先后于2007年3月12日、5月15日两次向李来勤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施工,但李来勤继续施工建设加油站。2007年5月21日,确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李来勤所建加油站进行了拆除。2013年,李来勤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拆除行为属于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8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确山县人民政府拆除李来勤所建加油站的行为是2007年,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李来勤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工建设加油站。李来勤并没有以上手续就擅自建设加油站,其行为明显违法,所建加油站属违法建筑。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对李来勤违法所建加油站,应由确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于不履行的,由确山县住建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山县人民政府并无职权能直接拆除李来勤所建加油站,其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复议决定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拆除李来勤违法所建加油站行为违法。2015年3月3日,李来勤向确山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年3月6日,确山县人民政府对李来勤的申请作出的《关于李来勤<行政赔偿申请书>答复》认为,李来勤在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加油站,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所建加油站属于违法建筑,不享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李来勤在《行政赔偿申请书》中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来勤不服确山县人民政府不予赔偿的答复,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确山县人民政府将强制拆除的涉案加油站恢复原状,判决确山县人民政府赔偿李来勤因房屋被强制拆除所造成的室内物品、租地费、垫土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
【问题】
如何分析李来勤因房屋被强制拆除所造成的室内物品、租地费、垫土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

选项

答案租地费、垫土费均属房屋建设成本,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差旅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至于室内物品损失,李来勤需要证据证明确山县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造成了上述损害,否则无法得到赔偿。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U1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