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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4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4题)
admin
2017-06-05
36
问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4题)
选项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
A,C
解析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此可知,AC选项的说法符合法条的规定,当选。
关于B选项,根据上引法条可知,国务院总理是由国家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的;国务院副总理是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的。即国务院总理、副总理都是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决定程序与选举程序完全不同,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关于D选项,根据上引法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不能决定其建置。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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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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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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