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是一名16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3年1月1日元旦放假期间,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dmin2016-01-15  22

问题 小敏是一名16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3年1月1日元旦放假期间,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选项 A、小敏盗窃的事实
B、小敏的年龄
C、2013年元旦期间放假的事实
D、小敏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A,B,D

解析 《高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题选项A对应着上述规定的第2、3项,B对应着第1项,D对应着第7、10两项,均入选。C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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