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乙的住宅起火,甲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甲的住宅,甲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2000元的费用,并且甲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admin2022-09-19  55

问题 甲和乙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乙的住宅起火,甲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甲的住宅,甲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2000元的费用,并且甲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清华大学2007年研]

选项

答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管理行为时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管理或服务行为即可。本案中,甲并没有救助扑灭乙大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主观上虽然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但甲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替乙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实上也提供了帮助,甲的救火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没有认识错误,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2)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中存在两种情况: 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本案中,甲的救火行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客观上救火行为是为了他人的事务。本案显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产生的是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之债,不属于无因管理。 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时,并没有产生误信或幻想(如以为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过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乙,而客观行为却知道自己的行为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还保护了乙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误信或幻想,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因此,甲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2000元由乙承担。 (4)由于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显然,在救火的紧急过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护花瓶显然是过高的要求,因此,甲的过失侵权行为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应赔偿花瓶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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