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乙合伙出资40万元成立“欣欣船舶打捞队”,进行沉船打捞作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乙均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生纠纷,遂于2004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后,

admin2013-11-19  27

问题 村民甲、乙合伙出资40万元成立“欣欣船舶打捞队”,进行沉船打捞作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乙均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生纠纷,遂于2004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民法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A审判员独任审理。甲、乙均委托了律师,被告乙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甲、乙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日。A审判员同意。6月5日开庭审理时,A审判员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了。审理过程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就生效。6月7日,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靠乙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行详细、清楚地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
    问题:
    1.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本案原告甲起诉时根本不能提供被告乙的准确地址,人民法院不能对乙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   
    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A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中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原告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7.被告乙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做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对于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中的送达。《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迭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本题考查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不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不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5.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中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撩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中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时的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7.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中裁判文书的简化。《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因此,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书的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进行简化。所以.被告乙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8.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中强制调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五)合伙协议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所以,A审判员直接做出判断不正确;合伙协议纠纷,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而且,本案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具有调解的基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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