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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两年后,谢某与任某结婚,但并未终止其合伙事务,反倒把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几年后,受商业萧条的影响,谢某与他人的合伙事务不得不终止,并欠款几万元。对此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谢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两年后,谢某与任某结婚,但并未终止其合伙事务,反倒把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几年后,受商业萧条的影响,谢某与他人的合伙事务不得不终止,并欠款几万元。对此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3-06-09
28
问题
谢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两年后,谢某与任某结婚,但并未终止其合伙事务,反倒把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几年后,受商业萧条的影响,谢某与他人的合伙事务不得不终止,并欠款几万元。对此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对于债务,谢某完全以个人财产承担
B、对于债务,应由谢某与任某的共同财产承担
C、对于债务,应先由谢某个人财产承担
D、对于债务,谢某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才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答案
4,8
解析
《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民通意见》第57条规定:“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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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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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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