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14-02-08  21

问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本题中,王大伟出资,并且在王小伟不知情的前提下,将其登记为股东的行为,符合了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注册登记的特征,实质为冒名股东。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两点:第一,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第二,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直接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文只有2011年2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9条,该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王大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由于现行法没有对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很多考生据此认为股东名册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根本依据,从而判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王小伟是公司股东。但是,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仅具有证权效力,而非设权效力,只有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时候,股东名册的记载才具有一定的推定效力。本题中,根据冒名股东的法律特征,王小伟作为被冒名登记的人,并没有加入公司作为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意思,也没有真正行使过股东权利和义务,显然不能简单的依据股东名册确定其股东资格。B、C选项是错误的。而王大伟为了对外掩饰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其弟王小伟不知情的前提下,冒用王小伟的证件进行了公司登记,但事实上公司的其他股东对王大伟的股东身份是知情且认可的,他也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的人也必将是王大伟,所以,王大伟才应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综上,A选项正确,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T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