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

admin2009-04-14  26

问题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选项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4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起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顾客因食用食物中毒导致身体权受侵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另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崔某虽然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由于双方并未到了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所以崔某仍然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赵某则为实际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崔某与赵某应为共同被告。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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