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

admin2015-09-30  36

问题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根据案情回答。
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丙之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本题ABC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S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