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夫妻收养肖路为子。肖某得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及其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肖某病重,怕妻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料,又立下遗嘱,全部房屋、财产归养子,但养子要赡养其母,按期给养母生活费。2003年1月,肖某病故,肖路继承了全部房屋、财产,按月给养母生活费。

admin2009-02-14  30

问题 肖某夫妻收养肖路为子。肖某得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及其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肖某病重,怕妻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料,又立下遗嘱,全部房屋、财产归养子,但养子要赡养其母,按期给养母生活费。2003年1月,肖某病故,肖路继承了全部房屋、财产,按月给养母生活费。2004年初。母子关系恶化,肖某停付生活费。一年后,养母要求脱离养母关系,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肖的遗产,诉至法院。法院研究后形成以下意见,你认为哪几项正确?(    )

选项 A、确认第一次遗嘱有效,因第二次遗嘱取消了无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无效
B、第一次遗嘱已被第二次遗嘱否定,第二次遗嘱内容又违法,都没有效,按法定继承办理
C、第二次遗嘱是附义务(附条件)的,义务不履行(条件不实现)即不生效;生效后停止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D、第一个遗嘱也不完全合法,不应把全部财产当作遗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应为肖路养母所有;剩下的另二分之一按遗嘱归肖路所有

答案4,8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H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