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已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交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已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交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
admin
2013-11-05
34
问题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已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交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3题)
选项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
B,C,D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且裁决书生效后,房屋所有权即属于乙,故不选A而应选B。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在生效时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只可能出现在“形成之诉”中,即这种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形成的效力”。例如,张某与李某签订买卖一支钢笔的合同,李某付款后,张某迟迟未交付钢笔。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交付钢笔。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判决张某交付钢笔。但判决生效后,并不能依据本条文得出钢笔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李某的结论,因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诉讼是“给付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给付判决”,而给付判决还存在需要执行的问题。而“形成之诉”的情形就完全不同,举例而言,张某与李某买卖房屋,李某付款后,张某向李某交房并办理登记。事后,张某认为房屋买卖存在重大误解,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若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作出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则判决生效后,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无需登记而立即属于张某,因为该诉讼是“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形成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抵押权合同的效力与抵押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无关,乙目前虽不是登记名义人,但并不影响抵押权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应选C。依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在未办理抵押登记前,抵押权未成立,故应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8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中南财大2012年研]
既得权与期待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期待权[暨南大学2018年研]
论民法的性质。[广东财大2018年研]
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简答题,中南大学2019年研;首师大2010年研]
结合《民法典》物权编。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北大2010年研]
辨析:“如果张三去世,我就把我的小轿车送给你”。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师大2011年研]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广东财大2017年研]
实践性合同[武大2012年研;南京大学2008年研]
合同[华中农大2015年研]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分析该法条并举例说明。[北大2011年研改编]本案五被告是否
随机试题
下列选项中,所有控件共有的属性是()。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不能在()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尺寸链中封闭环()等于所有增环基本尺寸与所有减环基本尺寸之差。
关于子宫脱垂下述哪项错误
关对于外阴尖锐湿疣,不恰当的是
【案例】男性,70岁。高血压10年。胸痛6小时来诊,肌钙蛋白增高超过正常值上限10倍,心电图提示胸前导联ST段明显下移。关于硝酸酯类药物缓解心绞痛的叙述不正确的有
A.舌后坠B.脑脊液漏C.张口过度D.复视E.后牙早接触,前牙开双侧髁突骨折可出现
在零售药品中,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供应的是
假设某海域的等温线分布如下图所示,回答问题。关于该图的叙述正确的是()。
俗语“四两拨千斤”可以用物理学中的()来解释。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