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已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交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

admin2013-11-05  34

问题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已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交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3题)

选项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且裁决书生效后,房屋所有权即属于乙,故不选A而应选B。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在生效时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只可能出现在“形成之诉”中,即这种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形成的效力”。例如,张某与李某签订买卖一支钢笔的合同,李某付款后,张某迟迟未交付钢笔。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交付钢笔。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判决张某交付钢笔。但判决生效后,并不能依据本条文得出钢笔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李某的结论,因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诉讼是“给付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给付判决”,而给付判决还存在需要执行的问题。而“形成之诉”的情形就完全不同,举例而言,张某与李某买卖房屋,李某付款后,张某向李某交房并办理登记。事后,张某认为房屋买卖存在重大误解,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若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作出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则判决生效后,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无需登记而立即属于张某,因为该诉讼是“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形成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抵押权合同的效力与抵押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无关,乙目前虽不是登记名义人,但并不影响抵押权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应选C。依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在未办理抵押登记前,抵押权未成立,故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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