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起重机2台,每台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50万元,余款自起重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5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

admin2022-09-19  42

问题 2009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起重机2台,每台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50万元,余款自起重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5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2台起重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5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起重机。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50万元,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起重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起重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在甲公司使用起重机期间,一台起重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另一台起重机被甲公司出租给丁公司。截至2010年5月,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中财2011年研]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丙修理厂能否对起重机行使留置权?

选项

答案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据此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本题中,尽管债务人甲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债权人丙修理厂并不知道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事实,因此,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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