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欲买齐某的一匹马(包括套在马身上的马鞍),约定价格为1200元,但因金某所带的钱不够,只付给齐某600元。两人还同时约定,该马的所有权自即日起转移。3日后金某来牵马并支付余款600元。第二天孙某看到齐某牵着马,提出愿以1400元买此马(包括马鞍),齐某

admin2014-04-28  28

问题 金某欲买齐某的一匹马(包括套在马身上的马鞍),约定价格为1200元,但因金某所带的钱不够,只付给齐某600元。两人还同时约定,该马的所有权自即日起转移。3日后金某来牵马并支付余款600元。第二天孙某看到齐某牵着马,提出愿以1400元买此马(包括马鞍),齐某同意。孙某向齐某付清1400元并将马牵走。后金某来齐某家牵马,得知齐某已将马卖给他人,非常生气。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各题。
孙某将马牵回去后,发现马鞍完全报废,根本不能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就马鞍部分可以解除,但解除的效力不及于马
B、就马和马鞍均可以解除合同
C、就马鞍部分也不得解除合同
D、如果不是马鞍报废,而是马患有恶疾,此时,金某可以就马解除合同,但解除效力不及于马鞍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无论是马鞍报废还是马患有恶疾,均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就该部分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马和马鞍之间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故只有A项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1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