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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7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7题)
admin
2012-11-11
19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7题)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
C
解析
关于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决定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法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同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点内容,其一,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其二,包括审判长、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其三,法院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因此,选项ABD错误。
关于回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参与本案工作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口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可见,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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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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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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