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John和Lily,2004年8月1日同时来到中国。John在北京成立了一所英语培训学校,Lily则在这所学校当口语老师。2004年12月底,Lily因家人在美国为其找到了工作,便辞职回国。2005年2月,John则因资金周转问题欠人钱财而转让了该学

admin2009-01-19  32

问题 美国人John和Lily,2004年8月1日同时来到中国。John在北京成立了一所英语培训学校,Lily则在这所学校当口语老师。2004年12月底,Lily因家人在美国为其找到了工作,便辞职回国。2005年2月,John则因资金周转问题欠人钱财而转让了该学校,决定于2005年3月1日离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John取得的办学收入属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
B、Lily的教学收入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
C、John转让学校所得为非居民的财产所得
D、John和Lily在华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应在中国纳税
E、John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能离境

答案1,2,4,8,5

解析 根据税法的有关原理,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受雇于人。因此John举办英语培训学校是独立劳务,Lily受雇当口语老师则是非独立劳务。由此两人所得收入则分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因此选项AB正确。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题中的甲名美国人都不具有我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中国与美国订立的双边税收协定,对于跨国独立劳务是否征税实行“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前者指外国人在中国取得独立劳务所得如果是通过设在中国的固定基地取得的,中国就有权对这种收入征税;后者是指没有固定基地,但该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时间符合“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标准。题中John办学收入符合“固定基地原则”,应当纳税。而对于Lily的非独立劳务收入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可以免税,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所得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国停留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2)有关的劳务报酬并非由中国雇主支付;(3)该项劳务报酬并非由雇主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由此可知,Lily的所得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所以其仍应就其所得纳税。至于John转让学校所得,根据跨国财产所得的征税一般视转让标的的性质,从而决定是由居民所属国征税还是由相关他国征税。转让的标的若是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若转让的是所得人从事独立劳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资产或整体,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征税;若转让的是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由转让人所属国征税。本题中John转让学校所得是所得人从事独立劳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财产,所以应由固定基地所在国中国征税。所以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法律规定,在外国人未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的情况下不能离境。所以选项E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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