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80万元。乙、丙分别以10万元的货币出资。    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2012年6月1日到期),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债权人B公司经调查

admin2014-09-04  36

问题 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80万元。乙、丙分别以10万元的货币出资。
    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2012年6月1日到期),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债权人B公司经调查发现,股东甲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2012年7月1日,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该机器设备在出资时的价值仅为30万元。
    经查,公司成立后,股东乙在董事王某的协助下,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10万元的出资转出。股东丙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10万元的货币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说叫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在未出资本息范同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股东丙刘‘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而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末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朱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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